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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商超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近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校园商超规范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自 202511日起实施。《意见》从商超责任人、商超设置、商超经营、售卖品类、商品价格、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学校商超的运营进行全方面的规范。

第一,《意见》明确提出,校长(园长)为校园商超第一责任人,商超管理体系由校长、分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校园商超管理人员组成。学校超市若出现食品安全、违规售卖等问题时,那么首当其冲的则是校长担责。

第二、《意见》明确提出,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校园商超,已经设置的,要逐步退出。寄宿制中小学可根据学校实际需求,征求家委会和学生代表意见后,经学校领导班子、校代会或教代会等方式集体讨论后决定。该条表明寄宿制学校想要设置超市,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若未按规定履行程序,则属于违规设置,一旦被查,将由教育部门联合其他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意见》明确提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依法备案。校园商超中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持有效的健康证上岗。该条表明若超市售卖预包装食品,需取得许可证。售卖现场制作的食品如,现制面包、烤肠等食品,相关人员须持有健康证。

第四、《意见》明确提出,校园商超原则上自办自管。确有需要对外承包的学校,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校如何证明自己遵循了三公原则?最好的办法是进行公开招标,选择资质、质量、价格最优承包商。

第五、《意见》要求对外承包,必须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约明双方的责任。

第六、《意见》明确提出,中小学校售卖的食品类商品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预包装食品和新鲜水果。若售卖其他食品需经学校领导班子和家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七、超市进货渠道必须正规,不得从无资质、无票据地方进货,进货必须取得发票,确保三流一致。

第八、学校要牵头教师代表、家长代表或学生代表等共同进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对超市经营者进行考核,确保确保校园商品质量安全。